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资产收益与水电暖、物业费收费管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8 11:16:00  浏览次数:

鄂武警职院发〔2018〕6号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资产收益与水电暖、物业费

收费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训练总队: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及学院水电暖物业收费管理,实现国有资产收益及租户、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等应收尽收,根据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在学院开展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学院制订了《资产收益与水电暖、物业费收费管理流程》。该流程已经2018年5月2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018年5月2日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资产收益与水电暖、物业费收费管理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及学院水电暖物业收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及租户、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用漏收,根据《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出租收入(租金)、对外投资收入、科研或服务项目资产使用收入和其他资产收入;租户、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用指按国家水费电费收费标准和学院有关规定,租户、住户实际使用产生的,由学院代收代支的水电暖与物业费用。

    本流程所称“租户”指与学院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租金)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对外投资收入、科研或服务项目资产使用收入和其他资产收入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计财处负责组织;租户、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用由租户、住户所在校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费管理流程

    (一)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租金)

1.承办部门将生效后的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正本一份(含变更合同)及时送达计财处备案;

2.承办部门督办合同履行、组织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租金)时,须同步向计财处送达“执收通知单”(见附件),并填写如下内容:

(1)编号:按“通知年份+合同号+序号”编码;

(2)缴费单位(个人):为合同乙方全称;

(3)费用名称:指房屋(场地)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起止时间:指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缴费起止时间;

(5)收费标准:指合同约定的月度缴费标准;

(6)承办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承办部门章。

3.在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到账后:

(1)开具资产收益票据;

(2)填写实收金额(大写)、收费员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3)复印已完成执收的“执收通知单”,连同资产收益票据(收据联)回执承办部门,供经办人送达缴费单位(个人)并建立合同履约台账,计财处收费员同步建立执收台账;

(4)收费员将已完成执收的“执收通知单”原件附于资产收益票据(记账联)送会计入账,会计据实准确填写凭证摘要。

4.承办部门经办人与计财处会计对账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入、科研或服务项目资产使用收入和其他资产收入

参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租金)流程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承办部门与计财处协商解决。

第五条 租户、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收费管理流程

(一)租户水电暖与物业费

除水电费须注明起止码和收费标准外,其余按“第四条”流程执行。

(二)校内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水电暖与物业费

1.实行代扣的校区由校区经办人向计财处报送“执收通知单”,注明“代扣”并附明细(含起止码、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下同),代扣完成后计财处将代扣执收单(复件)回执经办人;

2.实行预付费的校区由校区经办人向计财处报送“执收通知单”,并附预收明细(无需填写起止码),到账后计财处将执收单(复件)及财务票据回执经办人;

(三)外单位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

1.外单位住户水电暖与物业费由所在校区代收;

2.校区经办人按月或季向计财处报送“执收通知单”,并附代(预)收明细,到账后计财处将执收单(复件)及财务票据回执经办人。

本条所涉收费项目及学生宿舍超额水电费收费具体流程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本流程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始施行。

附:执收通知单


抄送:院领导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印发


编号:                  

执收通知单

计财处:

请收取如下费用、出具财务票据并及时将执收结果反馈与我部门,以利建立合同履行(或水电暖物业收费)台账。

缴费单位(个人)

费用名称

合同号

起止日期(码)

收费标准

应收金额(元)

实收金额(元)

应收金额小计(大写):

实收金额小计(大写):                                                   (加盖收费章)

承办部门经办人(签字):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计财处收费员(签字):

承办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通知单“编号”按“通知年份+合同号+序号”编码;2.“缴费单位(个人)”为合同乙方全称;3.“费用名称”指房屋(场地)租金、水费、电费、采暖费、物业费等,住户水电费、采暖费、物业费缴纳明细可另附;4.“起止日期”指租金起止时间段,“起止码”指水费、电费起止数;5.“实收金额”由计财处据实填写;6.原件由计财处存档,复件回执给承办部门作台账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