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据《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学术规范与管理办法》,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机制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在编的教师、本(专)科生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活动。
二、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的界定
(一)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包括:(1)数据核实不足;(2)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三)学术腐败是一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包括:(1)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获取名利;(2)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3)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情节严重的。
三、组织机构和职能
学院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风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其主要工作有:
(一)倡导学术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和推进学院学风建设。制订学院学风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二)针对学院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行为,通过组织调研或专家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三)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涉及学风建设的工作。
学术规范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遴选 3-5 名位成员组成,下设主任一名。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及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中聘任。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风问题的举报,办公室设置在学院科研处。
四、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一)举报人可向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
(二)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三)举报人可向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
(四)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五)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六)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七)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过程,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质证。
(八)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五、处理和申诉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院长办公室,同时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向学院相关部门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被举报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