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奖励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总额70%,奖励绩效占绩效工资总额30%)由岗位绩效奖、超额绩效奖和专项绩效奖三部分组成,组成比例约为X:Y:Z(三者比例主要由超额绩效奖确定以后再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岗位绩效奖(X%)
(一)岗位考核奖
对学院各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后兑现岗位考核奖。经考核,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岗位绩效考核合格,发放岗位考核奖;未完成基本工作量,或岗位绩效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按比例核扣岗位考核奖。教师岗位按未完成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比例核扣岗位奖,其他岗位人员对照2018年度基本工作项目清单,按未完成项目占清单总项目的比例核扣岗位考核奖。
1.基本工作量。
(1)教师岗。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以课时为部门按学年计算,其中,教授180课时/年、副教授240课时/年、讲师280课时/年、助理讲师及教员300课时/年。完成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所规定职责,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2)其他专技岗。根据岗位职责制定2018年度基本工作项目清单。科研处制定各类非教师专技岗人员应完成的年度科研基本任务。按学院规定上下班,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3)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完成所带区队为两个(人数为100—120人),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人员包括各学生大队辅导员或训练总队辅导员。
(4)管理岗、工勤岗。根据岗位职责,制定2018年度基本工作项目清单。按学院规定上下班,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2.岗位考核奖
(1)院领导、系部、处室第一负责人由学院考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2)岗位考核奖标准为m千元/人/年(每人每年的标准根据学院绩效工资总额来核定),根据学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按各部门实际人数核拨总量,各部门自主分配发放。
(3)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部门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奖励分配办法,并经部门全体教职工集体研究通过。
(4)各部门在制定分配办法时,必须考虑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因素;教学岗位要统筹考虑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研科研成绩、遵守纪律和奖惩情况等因素;其他岗位要统筹考虑完成岗位任务的数量、效率和质量、遵守纪律和奖惩情况等因素。
(二)管理责任奖
管理责任是指在学院管理岗位、教学岗位、工勤岗位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并且实际在岗履行了领导管理责任。根据各岗位职务人员承担的管理责任设定津贴标准。
职务系列 | 责任系数 | 责任津贴(千元/每年) |
院级正职 | 3.0 | n×3.0 |
院级副职 | 2.8 | n×2.8 |
主 任 | 2.5 | n×2.5 |
副主任 | 2.1 | n×2.1 |
科 长 | 1.6 | n×1.6 |
副科长 | 1.0 | n×1.0 |
备注:(1)管理责任奖责任津贴基数n根据奖励绩效工资总额核算后确定。
(2)处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有分管部门的,按分管部门职级确定责任系数。
(3)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完成领导职务工作任务的,按对应管理职务确定责任系数。
(4)部门副职主持部门工作、副科长主持科长岗位工作的,按正职岗位确定管理责任系数。
(5)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应实际履行领导管理责任,只是履行了岗位职责而没有履行领导管理职责的,只按岗位职责计酬。
二、超额绩效奖(Y%)
(一)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人员完成基本工作量后,享受超课时工作量奖励。课酬标准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教学上课直接课时按学院课酬标准发放,间接课时根据学院奖励绩效工资总额按比例核算后发放报酬。
(二)专业技术岗人员完成一定管理工作任务
专业技术岗人员完成专技岗所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又完成一定的管理工作任务的,按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和管理工作任务综合考虑来发放报酬。
(三)管理岗人员完成一定教学工作任务
管理岗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根据教学任务需要可承担一定的课堂教学任务,按照实际完成课时发放课时津贴,但教学工作量每周不超过4学时,每学年不超过128学时,超过部分不计酬。
(四)政治辅导员
政治辅导员的超工作量绩效按照学生工作处辅导员考核办法发放超额绩效奖励。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新生军训、参军、心理咨询根据学院奖励绩效工资总额按比例核算后发放报酬。
(五)加班、值班奖励:奖励项目、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政治部、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加班、值班费用根据学院奖励绩效工资总额按比例核算后发放报酬。
三、专项绩效奖(Z%)
专项绩效奖: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工作,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教学类奖励
(二)科研类奖励
(三)其他类奖励
以上项目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先由各系部、处室向院绩效考核办提出项目申请,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年终由各系部、处室对项目绩效进行专项考核申报,经院绩效考核办审核后报党委研究决定。以上项目不重复计奖。
四、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
(二)本年度因各种原因核扣的基础绩效金额列入奖励绩效总额发放。
(三)本办法与《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准。
(四)涉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政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院党委讨论决定。
(五)其他专技岗、管理岗和工勤岗的基本工作任务和基本工作量由各部门审定后,报政治部备案;各部门考评奖分配办法经集体研究通过后,需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政治部备案。
(六)岗位绩效奖、超额绩效奖和专项绩效奖均由政治部根据有关部门申报情况核算到人;考核奖由各部门根据学院核拨的总额,按照本部门考核办法及分配办法核算到人,核算结果报政治部汇总。政治部将各部门核算结果进行汇总,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计划财务处执行。
(七)由学院派出挂职锻炼、学习进修和执行任务的,派出期间,按管理岗位人员对待。学院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考核评价结果统一分配奖励绩效。
(八)经学院同意,个人申请外出进行培训学习和学历进修的,学院拨付考核奖到所属部门,其他类奖励绩效工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教职工因病假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病假期间,学院不拨付考核奖,产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因岗位调动而发生岗位类别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分段计算核发。
(十一)在岗人员病逝的,按生前实际月份,由学院统一分配奖励绩效。
(十二)本办法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