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数据,是体现教育教学水平,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为科学量化教师工作业绩,更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工作量管理办法既基本体现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差异性,又能与教学工作现状基本吻合,各类课时及系数设置相对公平合理。
(二)导向性原则。确保工作量管理方法能起到鼓励教师主动承担教学工作的目的,能切实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完成,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实际性原则。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兼顾课程授课和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引导教师积极参与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
(四)易操作原则。在保证教学工作量计算基本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工作量计算所需信息,计算方法简单。
二、教学工作量的内容及定额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基本工作量和超工作量。教学基本工作量为教师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必须完成的授课工作量;教学超工作量为超出基本工作量外的所有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总和。
(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以自然年度(1个春季学期+1个秋季学期)为核算区间,其标准分别是:
1.专业课教师:280课时/年;
2.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280课时/年;
3.公共基础课教师:300课时/年。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一)教学工作量使用课时为计量单位。课时定义为:给1个标准班上课,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质量考核合格,1个课内课时为1个课时。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设定不同的系数,以积的方式折算课时。60人以上的大班,按每增加10人提高0.1系数值计算,系数最高不超过2.0。
(二)教学工作量须进行考核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计算。考核应采用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时诊断、实时改进。
(三)学生管理、科研、训练总队等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课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及统计、上报工作分别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完成。
四、教学工作量的范围
(一)授课工作量(含自学考试),指教师完成的课堂理论及实验、实训授课工作量。
(二)教学辅助工作量,指在命题、监考、阅卷及实习指导、实习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工作量。
(三)其它工作量,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项目建设、学生职业技能比赛和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专业专长小组指导、实验室管理、教师培训、社会(行业)服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工作中产生的工作量。
五、教学工作量的减免
兼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二。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同时兼任多个职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最低标准执行。
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
(一)授课工作量
课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按实授课时计算,以CRP平台上的数据为准。自学考试等未在CRP平台上进行管理的工作,以现场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自学考试课程等在正常教学时间外进行的授课工作,其实授课时按1.2系数计算。
(二)教学辅助工作量
1.命题、监考、阅卷工作量
命题:每套计6课时;
监考:院内考试按每场次2课时计算;国家级考试按每场次4课时计算;
阅卷:每个区队按8课时计算。
2.实习指导工作:
(1)教师驻点承担实习带队任务,按实际驻点天数计算,每天计4课时;
(2)承担学生实习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批阅实习报告、实习总结,进行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的,按0.5课时/生计。
(3)驻点进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的,按0.5课时/生计。
(三)其他工作量
1.教研室主任每学期按考核结果核定工作量,其中专业教研室主任按每学期优秀不超过120课时、合格不超过100课时核定;公共基础课教研室主任按每学期优秀不超过80课时、合格不超过60课时核定。
2. 承担专业建设工作,按考核结果分别计算工作量。其中专业带头人每学期按优秀不超过100课时、合格不超过60课时核定;其余人员按优秀不超过60课时、合格不超过30课时核定。
有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承担专业建设工作的,不再单独计算工作量;无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兼任专业带头人的,其工作量减半计算。
3. 承担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等课程建设工作,按一个知识点(含大纲、教案、PPT、视频、习题、微课等)30课时计算。建设内容不完整的,根据其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核减。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需跨年度进行建设的,按其年度建设目标进行核定。
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依其申报级别分别由国家、省部级教学行政主管机关,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校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其中,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其核定课时总量上浮30%计算;通过省部级验收的,其核定课时总量上浮20%计算;通过校级验收的,其核定课时总量上浮10%计算。以上标准就高计算。
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参与人员及其建设情况确定课时的具体分配方案。其中,项目管理所分配的课时比例应控制在10%—15%。
4. 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的,根据项目性质和建设内容确定其总工作量,一般国家级项目不低于300课时,省部级项目工作量不低于200课时,校级项目工作量不低于100课时。项目建设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需跨年度进行建设的,按其年度建设目标进行核定。
教学项目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其核定课时总量上浮30%计算;通过省部级验收的,其核定课时总量上浮20%计算;通过校级验收的,其核定课时总量上浮10%计算。以上标准就高计算。
教学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参与人员及其建设情况确定课时的具体分配方案。其中,项目管理所分配的课时比例应控制在10%—15%。
5. 承担学生职业技能比赛指导工作的,指导老师按辅导时间具体核算工作量,标准为每45分钟计1课时。
所辅导的学生获奖的,根据比赛的性质分别予以奖励:
(1)“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等奖5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40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300课时/团队;省部级一等奖3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24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180课时/团队。
(2)“全国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法律实务技能大赛”及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2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16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120课时/团队。
(3)各企业及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1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8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60课时/团队。
(4)校级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6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45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30课时/团队。
以上比赛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其奖励按最高奖项计算;其余获奖奖项按其获奖标准的15%增计。
6. 教师参加职业技能比赛的,按国家级60课时、省部级40课时、校级20课时计算工作量。
教师参加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根据比赛的性质分别予以奖励:(1)“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5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40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300课时/团队;省部级一等奖3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24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180课时/团队。
(2)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为:省部级一等奖2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16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120课时/团队。
(3)各企业及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10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80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60课时/团队。
(4)校级比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60课时/团队,二等奖奖励45课时/团队,三等奖奖励30课时/团队。
以上比赛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其奖励按最高奖项计算;其余获奖奖项按其获奖标准的15%增计。
7.承担课外专业专长小组指导工作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工作量。其中考核优秀的每学期计不超过60课时,考核合格的每学期计不超过30课时。
8.非实验室管理岗位临时承担实验室管理职责的,根据管理难度大小和考核情况核定工作量,每学期分别计30-40课时。
9.教师在非工作时间参加的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按培训单位所确认的工作量或每天6—8课时计算。
10.承担社会(行业)服务工作,根据其具体承担情况确定工作量。一般参与社会(行业)服务者按不超过20课时计算基础工作量,活动超过1天者另按每天4—6课时计算。
11.承担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任务或项目者,按任务或项目性质进行核定,其中一般性任务按10课时/人计算,一般性项目按20课时/人计算;重大任务按20课时/人计算,重大项目按40课时/人计算。
七、教学工作量的折抵与计算
(一)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基本工作量仅指授课工作量,不包括教学辅助工作量及其他教学工作量。教师年度内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将按学院相关规定扣发基础绩效工资。
(二)教师完成的超额授课工作量按学院的课酬标准计算发放,教学辅助工作量及其他教学工作量报酬根据学院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政策进行核算发放。
教师已获取报酬的教学工作量仅作统计,不再另行发放报酬。
八、教学工作量的管理
(一)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在教学各系(部)协助下进行统一管理,政治部对教学工作量履行监督与检查职能。
(二)校内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聘用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月进行申报、核实、计算、统计与公示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作量统计与计算相关资料的,其部门或个人的工作量统计延至下个学期或下个月。
(三)教职工个人对教学工作量计算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负责工作量统计与计算工作的专门人员或相关领导提出,如经教务处调查处理仍不满意的,可向政治部提出复议请求,启动工作量复议程序,复议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四)教务处将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统一以课时为单位进行核算,作为教师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的唯一依据。
九、附则
(一)教务处应及时对未涵盖的工作量计算增补相应条款,进一步完善本管理办法。
(二)对本办法个别条款的变更可经院长办公会议商定报院长批准执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