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以下简称“技能比赛”)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激励师生参加技能比赛活动,强化师生实践技能培养,支持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促进学院学风建设,提高学院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比赛是指国家级、省部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以及学院自行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
第三条 技能比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赛教师、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第二章 比赛级别及类型
第四条 比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院级等三个级别。
(一)国家级比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行业单位的技能比赛。
(二)省部级比赛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全国性比赛分赛区的比赛及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行业单位的技能比赛(以下简称省级一类);另一类是教育部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技能比赛。
(三)院级比赛是指教务处或委托相关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院性技能比赛。
第五条 学院重点支持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组织的国家、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世界技能大赛”;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法律实务技能大赛”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比赛项目。
第六条 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企业及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技能比赛由各系部自行申报,经学院审批后参赛。
第三章 比赛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技能比赛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务处、参赛系(部)领导组成,负责项目整体协调、安排。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技能比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级、省部级教师、学生技能比赛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国家级、省部级技能比赛活动;
(三)负责确定院级技能比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表彰奖励院级技能比赛活动;
(四)负责制定学院技能比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全院技能比赛工作的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参加技能比赛的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技能比赛实施方案及细则。
(二)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技能比赛活动。
(三)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集训工作,制定并实施集训方案。
(四)负责本部门技能比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五)受学院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技能比赛活动,制定技能比赛实施方案。
第十条 学校重点支持的比赛项目由教务处组织,相关系部协助实施。教务处根据上级技能比赛的文件要求,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协助部门,协助部门负责填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技能比赛项目申报表》,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除学校重点支持比赛项目之外的其他省部级比赛项目,先由参赛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技能比赛项目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二条 校级技能比赛由教务处提出技能比赛项目,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制定技能比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比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在年度预算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技能比赛,其中学校重点支持的比赛项目和教务处组织的校级比赛项目经费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他经审核批准的比赛项目经费归口至相关系部管理,比赛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技能比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教务处、各系部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督,做好轨迹材料留存备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技能比赛的报名费、资料费、材料消耗费、器件费及制作费等;
(2)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的差旅费、车辆租赁费;
(3)开展项目的调研费、辅导培训费。
第十六条 教师到外地参加技能比赛,在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相关费用。
学生到外地参加技能比赛,在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按以下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一)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余人员”等级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需经过教务处、分管院领导事先审批同意。
(二)住宿费按“其余人员”住宿标准执行,至少安排二人一间。
(三)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报销。
(四)住宿地距离比赛场地2公里以上需乘坐公共交通的,在每人每天25元的范围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教师在武汉市区及远郊区县参加技能比赛的,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费;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天50元的范围内据实报销交通费。
学生在武汉市区及远郊区县参加技能比赛的,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费;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天25元的范围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参加技能比赛,购买相关保险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技能比赛的选手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参赛教师、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补助,其中参赛教师和指导教师按每天不超过8课时计算,学生校外集训和比赛期间按每天30元计算。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技能比赛的参赛选手赛前如需集中开课培训,由承办系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技能比赛可根据情况设立参赛一队和参赛二队,参赛一队为主要参赛对象,参赛二队陪练陪训,可同样享受激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技能比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比赛规程确定。赛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不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培训活动,特殊情况可报教务处审批实施。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技能比赛的学生,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可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参加技能比赛课程加分、免试申请表》,申请对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予以加分或课程免试。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选手在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士官选送、对口升学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获奖的教师可在职称评级、教师进修、调研考察的评定中加分或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给予在技能比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和个人,按项目进行表彰与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一)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生)
获奖等次 | 国家级、省部级 (学校重点支持的比赛项目) | 其他省部级比赛和校级比赛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省部级 | 校级 | |
一等奖 | 4000 | 3000 | 1500 800 | 800
|
二等奖 | 3200 | 2400 | 1000 500 | 600
|
三等奖 | 2400 | 1800 | 800 | 400
|
(二)教师奖励标准依照《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