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党务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3 00:05:0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构建开放民主的党务工作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增强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条 党务公开基本原则

1.扩大民主、促进发展原则。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调动党员群众参与决策、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2.依法依纪、有序推进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有序推进,要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守党内秘密的关系,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开展。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监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客观。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三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院党员、师生员工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学院认定不适宜公开的内容,一般应予以公开。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有关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不便公开的,应作出具体说明。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员结构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涉及秘密、学院认定可以公开的党组织重要的制度等。

2.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包括不涉及秘密、学院认定可以公开的党委通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阶段性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教职员工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及落实情况等。

3.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形成的相关成果情况等。

4.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民主生活会会前征求的意见;基层党组织换届及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及党内评奖评优情况;发展党员程序等。

5.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包括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工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及出国(境)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6.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过程及结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7.其他事项: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形式

 

第五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开形式:

1.会议形式:中层干部会;各类工作会议、研讨会议;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听证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等组织召开的座谈会等形式。

2.公文、规章制度形式:各种文件,各类通知、通报、公告及手册、制度汇编等形式。

3.传播媒体形式:社会电视媒体,校内外报刊、电台、网络,宣传海报等形式。

第六条 推行党委会列席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党务公开渠道,扩大党员群众对学校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推行党委会列席制度。会议根据内容适时安排列席,列席方式分为邀请列席和报名列席等,各党总支(支部)可以推荐人员参加列席,每次列席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按上级有关规定,干部工作及涉密事项不作为列席内容。列席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并在指定地点就座,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如对列席事项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工作部门政治部提出。

第七条 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应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前,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或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将要决策的重大或复杂的问题进行预公开。重大或复杂的问题预公开后,应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政治部、主体办、监察室、院办、教务处、学工处及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各党总支(支部)要将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党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学院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将党务公开作为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纪检部门要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成果转化等进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虚心听取党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促进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基层党组织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学院党务公开制度,选择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将本级党组织的党务工作向本单位(部门)党员群众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