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3 00:07: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杈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等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增强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学院的和谐健康发展与改革创新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学院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等制度机制,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学院发展菅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学院党务公开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不断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依法依纪、科学规范。依照党纪国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通过一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实现公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师生期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相结合,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全院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班子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干部任免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査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述责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各总支、支部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决议的情况,本单位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组织生活会等情况;

(五)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群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八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子公开的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九条 党务公开根据内容和范国,可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应通过召开党内会议、文件、简报和党组织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网站、微信公众好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对于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具体时限要求依据学院党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员、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向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原则上,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院政治部、主体办、纪委监察室、工会及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入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政治部,负责学院党务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网相应栏目的维护和公开信息的更新,具体分工依据学校党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系部处室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处室要将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将党务公开工作职责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切实将公开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学院将党务公开作为各系部处室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纪检部门负责党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成果转化等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学院党务公开制度,选择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将本级党组织的党务工作向本单位(部门)党员、群众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