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或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结婚喜庆、生日祝寿、升学、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及党员干部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丧事。
第二条 党员干部拟操办结婚喜庆事宜,须提前七日填写《党员干部操办结婚喜庆事宜事前申报表》(见附件一)。科级以下及中级职称以下党员干部应于操办相关事宜前填写申报表,报送所属党总支(支部)和部门负责人,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部门负责人谈话提醒并审批,最后报学院纪委监察室备查;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上及中级职称以上党员干部于操办相关事宜前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分送所属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学院纪委监察室,由学院纪委谈话提醒并审批,其中学院系部、处室负责人的申报表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离、退休党员干部报所在党支部负责人谈话提醒并审批。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完婚丧喜庆事宜后,应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二)。本报告表一般应于操办完相关事宜十日内经本人签字后报学院纪委监察室备查。
第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系部、处室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本部门开展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对拟申报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的提醒、解释工作。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对拟申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的谈话应记录在《党风廉政建设纪实手册》上,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党员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一:《党员干部操办结婚喜庆事宜事前申报表》
附件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操办结婚喜庆事宜事前申报表
姓名 | 职务 | |||
报告 内容 | 事由 | |||
拟举办时间 | 拟举办地点 | |||
拟邀请人数 | 邀请人员范围 | |||
拟用车数 | 车辆来源 | |||
其他需 要报告 的情况 | ||||
党总支(支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纪委监察室意见(科级以上干部填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由本人亲笔填写。(2)本表应在操办相关事宜七日前交所属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由其谈话提醒并审批,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查;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上党员干部,分送所属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纪委监察室,由纪委负责人谈话提醒并审批,其中学院系部、处室负责人的申报表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组织 提 醒 及 本 人 承 诺 内 容 |
根据《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本人履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制度,向党组织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 3、不接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 4、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在一天一地办理。 7、不请亲属之外的在职党员干部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迎宾、敬酒等活动。 8、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其它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9、遵守其他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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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姓 名 | 职 务 | ||||
报告事项 | |||||
操办地点 | |||||
是否存在邀请或接受除亲戚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参加 | 是□ 否□ | ||||
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务的行为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它公务的行为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牌、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 是□ 否□ | ||||
是否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 是□ 否□ | ||||
报告日期及签字 |
报告人: 年 月 日 | ||||
党总支(支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纪委监察室意见(科级以上干部填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写说明:本表应于操办完相关事宜十个工作日内经本人签字后上交学院纪委监察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