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警职院学〔2020〕8号
关于印发《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9月22日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已办理学籍注册),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成立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处、教务处、各系、学生大队长以及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成立各系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学生大队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在籍学生数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班级或区队不少于5人,年级或专业不少于10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全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及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9-10月进行一次,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次年3-4月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院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院(系)。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院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院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第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院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认定依据
一、由扶贫部门、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联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学生的情况。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疫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五条 认定等级
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具体情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认定的比例不超过全院学生人数的30%。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占贫困生认定总人数的25%),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情况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及以下);
3、 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疫情)等情况,且损失严重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占贫困生认定总人数的50%),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情况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
8、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疫情)等情况。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占贫困生认定总人数的25%),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情况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
5、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6、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及以下);
8、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疫情)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在校期间,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6、在校期间,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劝阻无效的;
7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会所等高消费场所,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公告、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宣传公告。各系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院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区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区队)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系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院和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院汇总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系(区队)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放弃声明》(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制定适合各系的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在开展认定工作前必须召开主题班会,将相关政策向学生宣传到位。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政策、通知等文件精神,让学生真正了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系、年级、区队下达指标;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院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