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学院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学校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应急处理机构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
组 长:学校主管领导
副组长: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
成 员:后勤部、院办公室(保卫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医务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工作职责。
1、组长:负责对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好相关事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3、成员:
(1)对事发单位的疑似中毒食物及有关设备、工具和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协助医务人员开展救治工作,收集可疑食物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验确定中毒原因。随时掌握中毒人员动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3)协助中毒人员所在单位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确保食堂各项工作稳定有序。
(4)负责中毒人员的家长及亲属的接待工作,做好食宿安排等。
(5)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发单位(食堂、餐厅)的整改工作,统筹好各食堂、餐厅的餐饮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餐饮服务。
第五 条各食堂成立应急处理小组,接受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领导,在事发时启动本预案,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六条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 食物中毒调查与报告办法》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报告。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流程:事发单位(食物中毒事故事发单位指餐厅所在食堂)→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学校。
第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取证及报告工作。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应向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报告,按程序逐级向上报告。
(二)事发后应本着不夸大、不稳瞒、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三)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上级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章 措施
第九条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配合医疗部门就地紧急救治中毒人员,联系救治医院并及时转送;封锁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破坏物证,以便于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后及时对场地、设施、工具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次生感染和污染。
第十条 对疑似发生中毒的食物必须就地封存,不得擅自销毁,对已出售的或外流的食物及原料要全部追回并封存。
第十一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食堂应采取措施按要求逐项落实整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在任一食堂或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被责令停业整改期间,应充分利用其它食堂、餐厅的设施、设备统筹安排,或到校外有资质的食堂和餐馆订餐等,保障供给,确保学校的生活秩序、教学秩序正常。
1、各食堂在接到供餐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到指定的地点完成供应任务。
2、各食堂采用提前或延长开饭时间的办法,满足师生的需求。
3、必要时,在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开设临时供餐点提供快餐服务。
第十三条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发布,事发单位不得自行发布与事件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对在事件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定向上级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 此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